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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成东呵呵一笑:“庄名扬同学前两天都没来上课,可见是学得非常好了。所以这个问题,由他来回答是最合适不过的。”
讲台下顿时轰然大笑,同学们都把目光望向了庄名扬。这哥们儿惨了,贺教授提出的问题,绝对是不好回答的,且看这位怎么应付吧。
“案情如下:李某和张某是朋友。一日张某向李某借用其新买的电动车,李某同意,并将电动车给了张某,由张某骑回家中。当晚,李某到张某楼下,用备用钥匙将电动车打开骑走。第二天张某发现电动车丢失,遂通知李某,并愿意赔偿三千元,李某将三千元收下。几天后,张某发现电动车并未丢失,仍在李某家中,于是报警。现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贺成东笑了笑:“庄同学,请你分析一下,李某应该构成何种犯罪?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呃——”庄名扬愣了。这个案子乍一听很简单,可是既有盗窃的性质、同时也有诈骗的性质,要是分析起来,还真是比较纠结。
台下的同学们也陷入了沉思,大家不是有多年的实务经验,就是法学院的精英学子,一听就知道这个案例不简单。
“案件代理思路选定功能打开,公诉人思路!”庄名扬发出了启动法学功能的指令。要甄别案件性质,选择公诉人思路显然更为合理。
“滴,请陈述案情,以供系统分析”
“李某”在脑中默念了一遍案例,系统立即开始了计算:“滴,依现有条件分析,结果无法判断。本案例存在理论上的争议,请宿主结合以下提示进行主观判断”
“贺教授,我想应该是诈骗罪。”庄名扬这边还在听着系统的提示,已经有人沉不住气站了起来。
这是一位大个子刑警,不知道为何来参加司考辅导班,估计是想换个工作岗位?
“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拿回了自己的电动车,此时电动车的所有权不曾发生转移,因此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当被害人赔偿电动车时,犯罪嫌疑人收下了钱。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使被害人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被‘骗’去三千元,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不见得吧?”他的话音未落,立即有人提出异议:“你怎么能够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在推走电动车的时候,是为了骗钱?也许他当时只是心疼自己新买的电动车,后悔把它借给了朋友,所以才想推回来。至于那三千元,也可能是他临时起意收下的。如果是这样,犯罪嫌疑人在推车的时候,主观上就没有诈骗的意图。主观条件不具备,就能定罪?你们公安都是这样搞有罪推定的吗?”
提出反对意见的,是一名外省检察官。不要以为公安部门和检察系统的关系有多么好,多么暧昧。其实这两个部门之间,往往是矛盾最多的
现在公安每年都有抓捕任务,还要求最后的定罪率不能低于百分之四十。可检察院要响应‘河蟹社会’的号召,原则上是‘少抓慎抓、能不抓就不抓’,再说检察官精力有限,往往每人每月都能接到十几个案子,要审查、要提审被告、要写公诉书、要上庭支持公诉不累死也剩半条命。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能退的案子就退。
结果就出现了很有趣的一幕,一个案子公安递过来,被退了,过一个月,又原封不动地递上来,检察院再退。周而复始,来回个三五次都属于正常,刑诉法中的审限规定直接被‘技术性’处理掉。最后实在不行了,两边电话沟通,顺利了还好,碰上两边火气都大的时候,就能直接骂上娘。虽然不是所有案子都出现这种情况,但这种情况绝对存在。
这俩部门一顶牛儿,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这个郁闷啊,心说我这啥时候才能上庭呢?哥们儿都盼着呢。问律师,律师也只能笑笑,说既来之则安之,别着急。
ps: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现实中争议很大,大家可以用心看看,一目十行的话,可就浪费了哦。顺便求下推荐和收藏,兄弟姐妹们,发力啊!
贺成东呵呵一笑:“庄名扬同学前两天都没来上课,可见是学得非常好了。所以这个问题,由他来回答是最合适不过的。”
讲台下顿时轰然大笑,同学们都把目光望向了庄名扬。这哥们儿惨了,贺教授提出的问题,绝对是不好回答的,且看这位怎么应付吧。
“案情如下:李某和张某是朋友。一日张某向李某借用其新买的电动车,李某同意,并将电动车给了张某,由张某骑回家中。当晚,李某到张某楼下,用备用钥匙将电动车打开骑走。第二天张某发现电动车丢失,遂通知李某,并愿意赔偿三千元,李某将三千元收下。几天后,张某发现电动车并未丢失,仍在李某家中,于是报警。现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贺成东笑了笑:“庄同学,请你分析一下,李某应该构成何种犯罪?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呃——”庄名扬愣了。这个案子乍一听很简单,可是既有盗窃的性质、同时也有诈骗的性质,要是分析起来,还真是比较纠结。
台下的同学们也陷入了沉思,大家不是有多年的实务经验,就是法学院的精英学子,一听就知道这个案例不简单。
“案件代理思路选定功能打开,公诉人思路!”庄名扬发出了启动法学功能的指令。要甄别案件性质,选择公诉人思路显然更为合理。
“滴,请陈述案情,以供系统分析”
“李某”在脑中默念了一遍案例,系统立即开始了计算:“滴,依现有条件分析,结果无法判断。本案例存在理论上的争议,请宿主结合以下提示进行主观判断”
“贺教授,我想应该是诈骗罪。”庄名扬这边还在听着系统的提示,已经有人沉不住气站了起来。
这是一位大个子刑警,不知道为何来参加司考辅导班,估计是想换个工作岗位?
“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拿回了自己的电动车,此时电动车的所有权不曾发生转移,因此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当被害人赔偿电动车时,犯罪嫌疑人收下了钱。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使被害人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被‘骗’去三千元,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不见得吧?”他的话音未落,立即有人提出异议:“你怎么能够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在推走电动车的时候,是为了骗钱?也许他当时只是心疼自己新买的电动车,后悔把它借给了朋友,所以才想推回来。至于那三千元,也可能是他临时起意收下的。如果是这样,犯罪嫌疑人在推车的时候,主观上就没有诈骗的意图。主观条件不具备,就能定罪?你们公安都是这样搞有罪推定的吗?”
提出反对意见的,是一名外省检察官。不要以为公安部门和检察系统的关系有多么好,多么暧昧。其实这两个部门之间,往往是矛盾最多的
现在公安每年都有抓捕任务,还要求最后的定罪率不能低于百分之四十。可检察院要响应‘河蟹社会’的号召,原则上是‘少抓慎抓、能不抓就不抓’,再说检察官精力有限,往往每人每月都能接到十几个案子,要审查、要提审被告、要写公诉书、要上庭支持公诉不累死也剩半条命。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能退的案子就退。
结果就出现了很有趣的一幕,一个案子公安递过来,被退了,过一个月,又原封不动地递上来,检察院再退。周而复始,来回个三五次都属于正常,刑诉法中的审限规定直接被‘技术性’处理掉。最后实在不行了,两边电话沟通,顺利了还好,碰上两边火气都大的时候,就能直接骂上娘。虽然不是所有案子都出现这种情况,但这种情况绝对存在。
这俩部门一顶牛儿,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这个郁闷啊,心说我这啥时候才能上庭呢?哥们儿都盼着呢。问律师,律师也只能笑笑,说既来之则安之,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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