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等于人横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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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日本的机动车保有量是中国的10倍,但日本一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仅为7000人,和中国每年死亡10万余人相比,只相当于一个零头;若以单位车辆死亡人数作为对照,更是微不足道。又据媒体报道,在中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70%以上是由于行人或机动车违法造成的。不惟天灾,实乃人祸,这就是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的本质所在。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在某些条款还饱受争议的情况下出台了。
道法中最有争议的条款,是第七十六条,全文照录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首先就不同意,理由很简单,既然机动车没有过错,我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接着就出现了几起官司,法院也一一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似乎一切都进入轨道了,开始正常运转。但是法院的判决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呢?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而是企业,是企业就一定要考虑赢利的。赢利从何而来呢?保费绝对是主要来源。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高了,自然而然就要提高保费,最终还是要机动车来埋单。虽然在一定限额内,某个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不会单独为某个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埋单,但是在这个限额内,却是所有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无条件地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埋单。也就是说,一个群体要无条件地为另一个群体的过错承担责任,这公平吗?
有人说,非机动车、行人和机动车相比属于弱者,因此要特别保护。到底谁是弱者,在此不加讨论。但是对于无视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害,为什么要由他人来承担责任呢?如果有人从楼上跳了下去或不小心摔了下去,楼主或建楼的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说,假如没有高楼,他就没有地方可跳也没有地方可摔。
再来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出限额部分,机动车要减轻责任,就必须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没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非机动车和行人拥有优先通行权,人行横道理所当然成为人“横行”道,机动车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在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除非路口有实时监控,否则机动车很难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即使在成都这样的城市里,实时监控也为数不多,因此大多数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也纷纷演变为人“横行”道。这实质上是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的纵容。我们随时都可以看到非机动车和行人成群集队闯红灯,就是人行横道变为人“横行”道的最好证明。同时也说明一个道理,任何人如果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他就一定会放纵自己的行为。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人行横道成为人“横行”道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否获得了利益。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他们不必承担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仍然需要承受身心的痛苦和承担间接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他们连直接的经济损失也要承担,面对更大的风险,他们或许就会小心行事,这一切就有可能避免了。因为他们放纵自己的行为,他们在伤害自己的同时也伤害了他人,事实上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惩罚的目的是使大家不违法或少违法,如果一部法律的施行达不到这样的效果,那就不是一部完美的法律。
这条规定同时还给驾驶员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你开着车在道路上按规定行走,你遵章守法,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飞来横祸?换了谁又会不诚惶诚恐,提心吊胆呢?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驾驶员在危急关头处置不当,使事故扩大升级,给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带来更大的危害。当然,制定法律的人是不会有这样的感受的。如果座驾发生了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要钱吗,反正是纳税人的钱,只要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什么事情都好说。
据媒体报道,日本的机动车保有量是中国的10倍,但日本一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仅为7000人,和中国每年死亡10万余人相比,只相当于一个零头;若以单位车辆死亡人数作为对照,更是微不足道。又据媒体报道,在中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70%以上是由于行人或机动车违法造成的。不惟天灾,实乃人祸,这就是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的本质所在。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在某些条款还饱受争议的情况下出台了。
道法中最有争议的条款,是第七十六条,全文照录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首先就不同意,理由很简单,既然机动车没有过错,我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接着就出现了几起官司,法院也一一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似乎一切都进入轨道了,开始正常运转。但是法院的判决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呢?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而是企业,是企业就一定要考虑赢利的。赢利从何而来呢?保费绝对是主要来源。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高了,自然而然就要提高保费,最终还是要机动车来埋单。虽然在一定限额内,某个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不会单独为某个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埋单,但是在这个限额内,却是所有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无条件地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埋单。也就是说,一个群体要无条件地为另一个群体的过错承担责任,这公平吗?
有人说,非机动车、行人和机动车相比属于弱者,因此要特别保护。到底谁是弱者,在此不加讨论。但是对于无视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害,为什么要由他人来承担责任呢?如果有人从楼上跳了下去或不小心摔了下去,楼主或建楼的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说,假如没有高楼,他就没有地方可跳也没有地方可摔。
再来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出限额部分,机动车要减轻责任,就必须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没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非机动车和行人拥有优先通行权,人行横道理所当然成为人“横行”道,机动车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在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除非路口有实时监控,否则机动车很难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即使在成都这样的城市里,实时监控也为数不多,因此大多数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也纷纷演变为人“横行”道。这实质上是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的纵容。我们随时都可以看到非机动车和行人成群集队闯红灯,就是人行横道变为人“横行”道的最好证明。同时也说明一个道理,任何人如果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他就一定会放纵自己的行为。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人行横道成为人“横行”道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否获得了利益。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他们不必承担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仍然需要承受身心的痛苦和承担间接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他们连直接的经济损失也要承担,面对更大的风险,他们或许就会小心行事,这一切就有可能避免了。因为他们放纵自己的行为,他们在伤害自己的同时也伤害了他人,事实上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惩罚的目的是使大家不违法或少违法,如果一部法律的施行达不到这样的效果,那就不是一部完美的法律。
这条规定同时还给驾驶员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你开着车在道路上按规定行走,你遵章守法,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飞来横祸?换了谁又会不诚惶诚恐,提心吊胆呢?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驾驶员在危急关头处置不当,使事故扩大升级,给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带来更大的危害。当然,制定法律的人是不会有这样的感受的。如果座驾发生了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要钱吗,反正是纳税人的钱,只要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什么事情都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