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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瞩目和敏感地思考,从而具有强烈的敏感性而尖锐性,在作者所设置的共鸣中,几乎每个读者都能产生感同身受的感觉。而且,这类事件无论是在随笔里,还是报告文学、散文里,甚至在虚构文本里,都具有某种经典式的通用性质。无论是从事件本身的内部形态,还是从它的影响力来看,它们都具有对读者产生震振撼力的尖锐性。人性的教育就是表现有关人性缺失的典范。作者以一位3岁女婴因其母亲被拘而被活活饿死在家的惨剧作为载体,对人性的麻木和缺失进行了直指魂灵的指责和鞭挞。暂且不说这篇文章的文本意图如何,仅就作者选择这个事件所凸现的“现代性呼唤人性的回归和事件的尖锐性令人触目惊心”而论,就达到了一般随笔所不具备的高度和宽度。在跪着的法律中,作者借用了两位交警为了执法给众人下跪的话题,作品同样以强烈的尖锐性将中国法律所面临的“困境软弱或虚设”摆上了文学与法制的审判台。
除了上述两组特性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作者让文学性与作家的良心贯穿了作品的始终。文学性在广泛性层面是个非常复杂的话题。在这里,我想引用俄罗斯形式主义批评家罗曼雅柯布森(roman jakoson)的定义,他认为,文学性意指文学的本质性特征,即文学文本有别于其它文本的独特性。它主要包括作为文学的客观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文学性,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的文学性和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实践活动与主体建构的文学性。因此,北京大教授周小仪认为:文学性在中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关系的集中体现,是生活实践中飘浮的能指,是东西方文化关系结构的转喻。从这些要素来考察邓宜平的律师手记,可谓每个定义层都与之恰如其分地对应着,主要表现为:基于文学的客观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文学性,在律师手记里比较一目了然,作者采用介于散文和杂文之间的兼容性文体,即采用大散文范畴内的随笔进行抒写,很显然地区别于其它文学作品或公共性应用写作。更重要的是,作品以现代性解构方式作为主体手段,创作的作品内容都是指涉当下社会生活、法律和人文等新的历史时期文化意义的种种体现,诸如人文与法律意识的觉醒,生态意识的建立,人生价值取向的设立,生命意识的补位,甚至是传统道儒哲学的新解等诸多方面的宏旨,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确立和文学性特征的鲜明显现。基于人的一种生存方式的文学性,文本中最突出的就是生活实践中飘浮的能指,它整体上体现了强烈的时代性特征,并且保持着与现代社会生活普遍生存经验的关联;甚至可以这么说,文本中每个话题的生发点,都是植根于当下“生活实践中飘浮的能指”;像“孙志刚案件”“打狗”“小小交警”“限速五公里”等话题,都是当下现实生活中的热门话题或司空见惯的事象。基于一种意识形态实践活动和主体建构的文学性,作者从法理的实践活动乃至司法精神的角度,大量引入了西方先进法学理念,并把它们与中国司法精神一起上升到哲学层面进行烛照,从而顺利实现了文学性在东西方文化关系结构上的转喻。比如“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废除死刑”、“法律上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只有法律公正评判”等西方法学理念被作者大量结合到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之中,从而点亮了作为随笔的文本内核和作为法律盲点的幽谷。
随笔历来就是溢满了作家良心与担当的文体。在当今随笔成灾、散文为患的年代,邓宜平以一种作家并不陌生的文化意识,主动在社会良心与担当上塑立自我,非常准确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位置,融思辨性、现代性、尖锐性、文学性等文学性特征于一炉,将具有终极意识的人文、法制精神和人生价值观,用人们喜闻乐见的随笔方式转呈给读者,使读者在获得审美和思辨力量的同时,得到人文和法制理想的薰染和启悟,从而体现了一位律师作家公共知识分子的良心。
大家瞩目和敏感地思考,从而具有强烈的敏感性而尖锐性,在作者所设置的共鸣中,几乎每个读者都能产生感同身受的感觉。而且,这类事件无论是在随笔里,还是报告文学、散文里,甚至在虚构文本里,都具有某种经典式的通用性质。无论是从事件本身的内部形态,还是从它的影响力来看,它们都具有对读者产生震振撼力的尖锐性。人性的教育就是表现有关人性缺失的典范。作者以一位3岁女婴因其母亲被拘而被活活饿死在家的惨剧作为载体,对人性的麻木和缺失进行了直指魂灵的指责和鞭挞。暂且不说这篇文章的文本意图如何,仅就作者选择这个事件所凸现的“现代性呼唤人性的回归和事件的尖锐性令人触目惊心”而论,就达到了一般随笔所不具备的高度和宽度。在跪着的法律中,作者借用了两位交警为了执法给众人下跪的话题,作品同样以强烈的尖锐性将中国法律所面临的“困境软弱或虚设”摆上了文学与法制的审判台。
除了上述两组特性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作者让文学性与作家的良心贯穿了作品的始终。文学性在广泛性层面是个非常复杂的话题。在这里,我想引用俄罗斯形式主义批评家罗曼雅柯布森(roman jakoson)的定义,他认为,文学性意指文学的本质性特征,即文学文本有别于其它文本的独特性。它主要包括作为文学的客观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文学性,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的文学性和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实践活动与主体建构的文学性。因此,北京大教授周小仪认为:文学性在中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关系的集中体现,是生活实践中飘浮的能指,是东西方文化关系结构的转喻。从这些要素来考察邓宜平的律师手记,可谓每个定义层都与之恰如其分地对应着,主要表现为:基于文学的客观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文学性,在律师手记里比较一目了然,作者采用介于散文和杂文之间的兼容性文体,即采用大散文范畴内的随笔进行抒写,很显然地区别于其它文学作品或公共性应用写作。更重要的是,作品以现代性解构方式作为主体手段,创作的作品内容都是指涉当下社会生活、法律和人文等新的历史时期文化意义的种种体现,诸如人文与法律意识的觉醒,生态意识的建立,人生价值取向的设立,生命意识的补位,甚至是传统道儒哲学的新解等诸多方面的宏旨,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确立和文学性特征的鲜明显现。基于人的一种生存方式的文学性,文本中最突出的就是生活实践中飘浮的能指,它整体上体现了强烈的时代性特征,并且保持着与现代社会生活普遍生存经验的关联;甚至可以这么说,文本中每个话题的生发点,都是植根于当下“生活实践中飘浮的能指”;像“孙志刚案件”“打狗”“小小交警”“限速五公里”等话题,都是当下现实生活中的热门话题或司空见惯的事象。基于一种意识形态实践活动和主体建构的文学性,作者从法理的实践活动乃至司法精神的角度,大量引入了西方先进法学理念,并把它们与中国司法精神一起上升到哲学层面进行烛照,从而顺利实现了文学性在东西方文化关系结构上的转喻。比如“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废除死刑”、“法律上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只有法律公正评判”等西方法学理念被作者大量结合到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之中,从而点亮了作为随笔的文本内核和作为法律盲点的幽谷。
随笔历来就是溢满了作家良心与担当的文体。在当今随笔成灾、散文为患的年代,邓宜平以一种作家并不陌生的文化意识,主动在社会良心与担当上塑立自我,非常准确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位置,融思辨性、现代性、尖锐性、文学性等文学性特征于一炉,将具有终极意识的人文、法制精神和人生价值观,用人们喜闻乐见的随笔方式转呈给读者,使读者在获得审美和思辨力量的同时,得到人文和法制理想的薰染和启悟,从而体现了一位律师作家公共知识分子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