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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实施意见(晋办发[xx]17号)精神,加快我省“一村一品”发展步伐,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全省形成“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促进农业转型跨越发展和农民收入翻番。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主要以专业村产业发展项目为抓手,带动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省级财政资金主要扶持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相结合,要与农业科技推广“一村一点”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全省在“xx”期间每年建设xx个“一村一品”专业村,共建设10000个“一村一品”专业村。省农业厅每年确定各市县当年“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任务。省级财政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提出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切块到县(市、区)资金指标分配按各县(市、区)所辖建制村数、农业人口数、“一村一品”建设绩效评价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第五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由县(市、区)按省确定的专业村任务数在全县(市、区)择优选定,省农业厅审定。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六条 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县(市、区)农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开展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后,县(市、区)农委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和财政部门。市农委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山西省建设“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申报和实施、市级汇总审批、省级备案。
县(市、区)农委是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一村一品”专业村产业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落实、实施管理、资金拨付和检查验收,并负责交账。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汇总审批,审批各县(市、区)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并统筹管理、重点抽查“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一村一品”专业村产业扶持项目,对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进行审校。
第八条承担“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
第九条各级畜牧、蔬菜、果业和经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农委做好相关工作,指导本行业“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一村一品”专业村的项目申报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合作社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建制村,村委会可以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村村委会推荐,县(市、区)农委审定。
第十一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或产品要与本村主导产业或产品相对应。
第十二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总收入要占到全村农户家庭经营总收入的30%以上。全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要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应达到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以上数据采用县级农经部门提供的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第十四条极具地方特色的专业村,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四章产业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一村一品”扶持项目分两大类:农产品生产型项目、涉农服务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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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实施意见(晋办发[xx]17号)精神,加快我省“一村一品”发展步伐,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全省形成“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促进农业转型跨越发展和农民收入翻番。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主要以专业村产业发展项目为抓手,带动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省级财政资金主要扶持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相结合,要与农业科技推广“一村一点”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全省在“xx”期间每年建设xx个“一村一品”专业村,共建设10000个“一村一品”专业村。省农业厅每年确定各市县当年“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任务。省级财政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提出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切块到县(市、区)资金指标分配按各县(市、区)所辖建制村数、农业人口数、“一村一品”建设绩效评价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第五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由县(市、区)按省确定的专业村任务数在全县(市、区)择优选定,省农业厅审定。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六条 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县(市、区)农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开展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后,县(市、区)农委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和财政部门。市农委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山西省建设“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申报和实施、市级汇总审批、省级备案。
县(市、区)农委是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一村一品”专业村产业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落实、实施管理、资金拨付和检查验收,并负责交账。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汇总审批,审批各县(市、区)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并统筹管理、重点抽查“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一村一品”专业村产业扶持项目,对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进行审校。
第八条承担“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
第九条各级畜牧、蔬菜、果业和经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农委做好相关工作,指导本行业“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一村一品”专业村的项目申报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合作社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建制村,村委会可以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村村委会推荐,县(市、区)农委审定。
第十一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或产品要与本村主导产业或产品相对应。
第十二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总收入要占到全村农户家庭经营总收入的30%以上。全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要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应达到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以上数据采用县级农经部门提供的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第十四条极具地方特色的专业村,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四章产业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一村一品”扶持项目分两大类:农产品生产型项目、涉农服务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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