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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3、服务意识淡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责令公开道歉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不按原则和规定办事;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5、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者不说明具体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6、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7、因饮酒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免职。
8、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随意脱岗;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参与赌博、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9、巧立名目,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免职或辞退。
(四)有其它庸、懒、散情形应追究问责的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六条 单位受到责任追究一次或发生二次个人责任追究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受到责任追究一次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凡被投诉两次以上经查属实的,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给予组织处理。属垂管单位的,以区委、区政府文件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第七条 在追究问责过程中,对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追究问责;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问责的,干扰或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员的,应从重追究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发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调查。查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问责。
对区委管理的干部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方式追究问责的,由区纪委或区监察局作出追究问责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追究问责的,由区纪委或区监察局提出追究问责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区委,区政府作出追究问责决定。
第九条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承办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问责对象拒绝接受处理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问责的工作人员是问责对象近亲属或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随三进三治同时下发并施行。
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3、服务意识淡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责令公开道歉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不按原则和规定办事;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5、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者不说明具体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6、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7、因饮酒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免职。
8、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随意脱岗;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参与赌博、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9、巧立名目,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免职或辞退。
(四)有其它庸、懒、散情形应追究问责的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六条 单位受到责任追究一次或发生二次个人责任追究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受到责任追究一次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凡被投诉两次以上经查属实的,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给予组织处理。属垂管单位的,以区委、区政府文件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第七条 在追究问责过程中,对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追究问责;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问责的,干扰或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员的,应从重追究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发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调查。查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问责。
对区委管理的干部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方式追究问责的,由区纪委或区监察局作出追究问责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追究问责的,由区纪委或区监察局提出追究问责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区委,区政府作出追究问责决定。
第九条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承办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问责对象拒绝接受处理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问责的工作人员是问责对象近亲属或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随三进三治同时下发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