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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爱情的本质。就好比一个苹果。我们往往看待它是从一个特定范畴里,取出它在这个范畴里的作用加以定性。比如,苹果在商场里。比如,苹果在树上。比如,苹果在农民的手中。等等。
我们去探讨苹果的本质,它独有的本质。那么,我们必需抛开任何束缚它的,或则说是包容它的范畴。视它为一个独立个体进行解吸,观察。
爱情也是如此。我们要探讨爱情的本质,我们就要把它从社会体制,制度,法律,道德,等等与之有关的一切范畴里拉出来。然后,我们再去观察它究竟是什么。
当抛开这些,爱情还与什么事物,或则说是什么概念有所关联。现在,我惟有看到的是人性。也就是我们作为一种生物本身。我们对同类的一种生物性需要。
社会学家们所谓的爱情观。是把爱情放在社会这样一个容器里。而且作为中国的社会学家,他更为局限的把爱情放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社会里。于是,他所谓的爱情观仅仅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环境里的爱情的表现。而这个表现并非是爱情本身。而是爱情在这个特定环境所表现的作用。
人们往往把爱情的终极认定为婚姻。婚姻是什么?一个人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这样一种合作形式,组合形式。形成一个团体的结构形态。或则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多个男人与多个女人。由此,婚姻并不是我们政府鼓吹的那样神圣。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合作形式。而一夫一妻制。所谓的“制”就更显然的说明,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是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与所谓精神的,神圣的,等等一切鼓吹、虚构的价值体现无所关联。
那么,爱情与婚姻又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
这样一道哲学公式就是:爱情≠婚姻。
爱情是人性的需要。婚姻是社会制度的需要。
那么,租女友是什么需要呢?
这是多方面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况中进行判断。
比如,如果是为了使父母得到快乐的感官。那么,这样的需要就是人性的。而如果是为了使自己在社会体系中体现出某种虚构价值,或则是社会地位的象征。那么,这就是制度的需要。是制度需要的体现。与婚姻具有同样的性质。不同的是。婚姻是政府所制定的制度需要。租女友是私人的制度需要,由共同遵守这样一个私人制定的契约的双方所制定出的制度需要。具体的制度,契约条款,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判定。无论怎么,其本质是不改变的。是一种非政府介入的制度需要。
可是,无论是人性需要。还是制度需要。都与具体人性中爱情的需要无所关联。那么,为什么有人会以爱情,这样一个不参与到这个行为里的概念性事物,对这个行为进行指责呢?
从另一个角度。爱情是由于两个人相互需要而彼此给予对方所需的所谓精神的获取。而这种需要是天生的,是生物性所决定的。可以是性,或则交流,信息的传递,精神的交换。无论怎么,都是一种非制度,非契约的相互行为。如果说有契约,那么这个契约是“上帝契约”在我们出生前,已经被强行接受了。
爱情不是两个人组成团队去完成某项工作。爱情是两个人彼此需要对方,得到对方的某种元素,性或则精神的需求,就是彼此各自的工作。而当得到满足后,又各自离去。继续自己的别的工作。
所以,婚姻本生是背离人性本质的制度。而一夫一妻制就根本没有任何科学的依据。更是违背人性本质的。只是,在马克思所鼓吹的社会体制下,一种个人主观的意愿。所谓婚姻,从婚姻之初。就是原始社会体系里,个人对于自身财产的一种保护措施。
从科学的角度去看待。人类的基因不是只能与“唯一”一个同类发生性关系或则“爱情”这种整体的对异性或需求方的需要。任何生物也都是如此。
所以,所谓的唯一的爱情,爱恋。从科学的角度,从生物性的本质,任何生物都是不可能的。是违背事实的。
谈到租女友。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从中国社会特定的,局限的角度去观察。自当有诸多反对的理由。对于这些辩驳我并不想去理会。但是,我要从这个问题提出一个新的问题:“爱情与婚姻无所关联,与一切社会制度无所关联。那么,产生爱情的前提。又与这样一个形式有什么联系?”
所以说:任何一种人与人合作的情况,形式都可以产生出爱情。因为,它们根本没有联系。准确的说:无论怎样的形式,都不影响到爱情的产生。如果两个人对彼此有生物性本质的需要。那么,任何的形式,情况下,爱情都会产生。反之。如果两个人对彼此没有生物性本质的需要。那么,任何的形式,情况下,爱情都不会产生。
什么是爱情的本质。就好比一个苹果。我们往往看待它是从一个特定范畴里,取出它在这个范畴里的作用加以定性。比如,苹果在商场里。比如,苹果在树上。比如,苹果在农民的手中。等等。
我们去探讨苹果的本质,它独有的本质。那么,我们必需抛开任何束缚它的,或则说是包容它的范畴。视它为一个独立个体进行解吸,观察。
爱情也是如此。我们要探讨爱情的本质,我们就要把它从社会体制,制度,法律,道德,等等与之有关的一切范畴里拉出来。然后,我们再去观察它究竟是什么。
当抛开这些,爱情还与什么事物,或则说是什么概念有所关联。现在,我惟有看到的是人性。也就是我们作为一种生物本身。我们对同类的一种生物性需要。
社会学家们所谓的爱情观。是把爱情放在社会这样一个容器里。而且作为中国的社会学家,他更为局限的把爱情放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社会里。于是,他所谓的爱情观仅仅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环境里的爱情的表现。而这个表现并非是爱情本身。而是爱情在这个特定环境所表现的作用。
人们往往把爱情的终极认定为婚姻。婚姻是什么?一个人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这样一种合作形式,组合形式。形成一个团体的结构形态。或则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多个男人与多个女人。由此,婚姻并不是我们政府鼓吹的那样神圣。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合作形式。而一夫一妻制。所谓的“制”就更显然的说明,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是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与所谓精神的,神圣的,等等一切鼓吹、虚构的价值体现无所关联。
那么,爱情与婚姻又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
这样一道哲学公式就是:爱情≠婚姻。
爱情是人性的需要。婚姻是社会制度的需要。
那么,租女友是什么需要呢?
这是多方面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况中进行判断。
比如,如果是为了使父母得到快乐的感官。那么,这样的需要就是人性的。而如果是为了使自己在社会体系中体现出某种虚构价值,或则是社会地位的象征。那么,这就是制度的需要。是制度需要的体现。与婚姻具有同样的性质。不同的是。婚姻是政府所制定的制度需要。租女友是私人的制度需要,由共同遵守这样一个私人制定的契约的双方所制定出的制度需要。具体的制度,契约条款,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判定。无论怎么,其本质是不改变的。是一种非政府介入的制度需要。
可是,无论是人性需要。还是制度需要。都与具体人性中爱情的需要无所关联。那么,为什么有人会以爱情,这样一个不参与到这个行为里的概念性事物,对这个行为进行指责呢?
从另一个角度。爱情是由于两个人相互需要而彼此给予对方所需的所谓精神的获取。而这种需要是天生的,是生物性所决定的。可以是性,或则交流,信息的传递,精神的交换。无论怎么,都是一种非制度,非契约的相互行为。如果说有契约,那么这个契约是“上帝契约”在我们出生前,已经被强行接受了。
爱情不是两个人组成团队去完成某项工作。爱情是两个人彼此需要对方,得到对方的某种元素,性或则精神的需求,就是彼此各自的工作。而当得到满足后,又各自离去。继续自己的别的工作。
所以,婚姻本生是背离人性本质的制度。而一夫一妻制就根本没有任何科学的依据。更是违背人性本质的。只是,在马克思所鼓吹的社会体制下,一种个人主观的意愿。所谓婚姻,从婚姻之初。就是原始社会体系里,个人对于自身财产的一种保护措施。
从科学的角度去看待。人类的基因不是只能与“唯一”一个同类发生性关系或则“爱情”这种整体的对异性或需求方的需要。任何生物也都是如此。
所以,所谓的唯一的爱情,爱恋。从科学的角度,从生物性的本质,任何生物都是不可能的。是违背事实的。
谈到租女友。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从中国社会特定的,局限的角度去观察。自当有诸多反对的理由。对于这些辩驳我并不想去理会。但是,我要从这个问题提出一个新的问题:“爱情与婚姻无所关联,与一切社会制度无所关联。那么,产生爱情的前提。又与这样一个形式有什么联系?”
所以说:任何一种人与人合作的情况,形式都可以产生出爱情。因为,它们根本没有联系。准确的说:无论怎样的形式,都不影响到爱情的产生。如果两个人对彼此有生物性本质的需要。那么,任何的形式,情况下,爱情都会产生。反之。如果两个人对彼此没有生物性本质的需要。那么,任何的形式,情况下,爱情都不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