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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核心问题、基本问题其实就是“善”的问题。抛却林林总总的我们耳闻能祥的有关“善”的定义之外,与罗素、维根特斯坦并称剑桥三巨头分析哲学创始人之一的爱德华•乔治•摩尔,对于善的定义可谓独树一帜。
在摩尔看来“善”是不可定义的。善就是善。善不等同于善的目的、善的手段、善的行为,善是善性。摩尔的对于善理解来源于“善”这一先验概念在实际生活种没有任何相对的参照物。摩尔将任何试图给“善”下定义的理论都称之为自然主义的谬误。因此,摩尔的理论也被称为元伦理学(这里暂不讨论元伦理解决问题的逻辑方法和研究领域)。
摩尔的这种元伦理“善”的定义“方法”类似于柏拉图的“共相”但这二者又不尽相同。因为,柏拉图的“共相”之所以在概念和实际应用上成立,是因为不同事物总存在着一定的异性与共性(相)的同一性与统一性等等,从而确定了众多“共相”因为“共”而规范划分了“相”的等同价值。但摩尔的“善”因其无定义之定义,而使得“善就是善,善是善性”的结论陷于一种主观唯心的臆断之中,在实际生活中不具备实际操作指导意义,没有给规范伦理划定准确的善的范畴,丧失了存在价值。从而,道德无从确立,道德规范无从遵循。同时,因为善并没有定义,所以善也不存在“共相”的问题。本身善也在其它思想家伦理学家那里有不同的界定,幸福;好;自由意志;为己利他;为他利己等等。
如果按照摩尔对于善无定义之定义,那么套用摩尔的无定义之定义逻辑继续推论,那么恶的定义也无从下手。当善恶无须划分、无须辨别,无法辨别的时候,那么道德也就根本无法存在。或者我们可以通过这种结果反推出摩尔对于善、对于道德的两种潜意识或无意识的定义。即:善不存在,世界只是存在强者逻辑;善不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只有神能够判定善的定义。这两种反推都很可怕!
由摩尔定义之定义逻辑的反推的不可实现性以及其它思想家们对于善及道德的定论,可以确定:善是存在的,由此在文明的范畴内也存在各种不同规则的道德。我们姑且不论这善的本质究竟如何,道德的存在是否合理。但是道德存在。尽管道德更多的存在始终是以一种潜规则存在,但这种潜在的存在亦是存在。也是因为这种潜规则的道德的存在,也才使得法律得以以明文的形式出现,法律才在其可以辖定的范围内履行法律的职能,因为道德和法律,文明也才得以称之为文明。道德是法律的基石。法律是道德的延伸。试论如果没有道德,只有法律,暂不论法律是否存在,那么世事无定论,人人是罪犯,亦或,我们都是神。
如果说道德的存在代表一定的强者逻辑,那么通过道德建立起来的法律,则真正是对强权的一种制约。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能够在人的精神领域承袭、衍生并承载于各种媒介的存在的事或物,其首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所能给予后世一种具有绵延性、普适性的价值。无论这种价值以多大的量化为人所信仰亦或为人以正名为绝对真理,这种价值的首要衡量标准必然是先同于“私”后同于人。
如此,道德的承袭与存在就始终以一种价值衡量为标准的形式存在。这其中,由于人性本性的先天局限性而必不可免使得我们在衡量道德存在的时候持极为隐性的功利主义态度。固然,我们每个人都视道德为人性通往神性的唯一的一种蜕变程序。文明说,这是一种“道德直觉”
由此看来,善、道德的最初存在并非是后世定论的“强者对自身霸权的制约”也非“一少部分人约束一大步分人的工具”之定论。善、道德其存在的本源力量应该是来自生命进化过程中,一种先天的、内在自明的持隐性功利态度的一种进化程序。这种道德存在是遗传的方式进行,以“适者生存”为外在生命形态的体现。而思想家们的伦理学说则是对这种具有内在自明性的“道德直觉”、进化程序的一种完善。亦或,是一种“文明”的构建。
当文明的伦理学和生命的蜕化程序共存于生命本体的时候,文明的力量显示了其暴力的一面,道德直觉更多的隐藏在生命本体的角落里,任由文明的力量对生命的进程进行操控。这时,替而代之的则是因文明的力量而激发的自由意志与文明其暴力的一面进行对抗。
道德是存在的。且不论道德是以制约还是反制约的形式出现。且不论这是生命本能的进化程序、道德直觉还是与文明的对抗。但纵观之,道德其实就是一种人类生存的方法论。生存不可能没有方法,道德就是生存的第一方法。生存价值最大化不可能没有方法,道德,就是生存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方法,亦或是一种选择!
2005-4-25草草
道德的核心问题、基本问题其实就是“善”的问题。抛却林林总总的我们耳闻能祥的有关“善”的定义之外,与罗素、维根特斯坦并称剑桥三巨头分析哲学创始人之一的爱德华•乔治•摩尔,对于善的定义可谓独树一帜。
在摩尔看来“善”是不可定义的。善就是善。善不等同于善的目的、善的手段、善的行为,善是善性。摩尔的对于善理解来源于“善”这一先验概念在实际生活种没有任何相对的参照物。摩尔将任何试图给“善”下定义的理论都称之为自然主义的谬误。因此,摩尔的理论也被称为元伦理学(这里暂不讨论元伦理解决问题的逻辑方法和研究领域)。
摩尔的这种元伦理“善”的定义“方法”类似于柏拉图的“共相”但这二者又不尽相同。因为,柏拉图的“共相”之所以在概念和实际应用上成立,是因为不同事物总存在着一定的异性与共性(相)的同一性与统一性等等,从而确定了众多“共相”因为“共”而规范划分了“相”的等同价值。但摩尔的“善”因其无定义之定义,而使得“善就是善,善是善性”的结论陷于一种主观唯心的臆断之中,在实际生活中不具备实际操作指导意义,没有给规范伦理划定准确的善的范畴,丧失了存在价值。从而,道德无从确立,道德规范无从遵循。同时,因为善并没有定义,所以善也不存在“共相”的问题。本身善也在其它思想家伦理学家那里有不同的界定,幸福;好;自由意志;为己利他;为他利己等等。
如果按照摩尔对于善无定义之定义,那么套用摩尔的无定义之定义逻辑继续推论,那么恶的定义也无从下手。当善恶无须划分、无须辨别,无法辨别的时候,那么道德也就根本无法存在。或者我们可以通过这种结果反推出摩尔对于善、对于道德的两种潜意识或无意识的定义。即:善不存在,世界只是存在强者逻辑;善不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只有神能够判定善的定义。这两种反推都很可怕!
由摩尔定义之定义逻辑的反推的不可实现性以及其它思想家们对于善及道德的定论,可以确定:善是存在的,由此在文明的范畴内也存在各种不同规则的道德。我们姑且不论这善的本质究竟如何,道德的存在是否合理。但是道德存在。尽管道德更多的存在始终是以一种潜规则存在,但这种潜在的存在亦是存在。也是因为这种潜规则的道德的存在,也才使得法律得以以明文的形式出现,法律才在其可以辖定的范围内履行法律的职能,因为道德和法律,文明也才得以称之为文明。道德是法律的基石。法律是道德的延伸。试论如果没有道德,只有法律,暂不论法律是否存在,那么世事无定论,人人是罪犯,亦或,我们都是神。
如果说道德的存在代表一定的强者逻辑,那么通过道德建立起来的法律,则真正是对强权的一种制约。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能够在人的精神领域承袭、衍生并承载于各种媒介的存在的事或物,其首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所能给予后世一种具有绵延性、普适性的价值。无论这种价值以多大的量化为人所信仰亦或为人以正名为绝对真理,这种价值的首要衡量标准必然是先同于“私”后同于人。
如此,道德的承袭与存在就始终以一种价值衡量为标准的形式存在。这其中,由于人性本性的先天局限性而必不可免使得我们在衡量道德存在的时候持极为隐性的功利主义态度。固然,我们每个人都视道德为人性通往神性的唯一的一种蜕变程序。文明说,这是一种“道德直觉”
由此看来,善、道德的最初存在并非是后世定论的“强者对自身霸权的制约”也非“一少部分人约束一大步分人的工具”之定论。善、道德其存在的本源力量应该是来自生命进化过程中,一种先天的、内在自明的持隐性功利态度的一种进化程序。这种道德存在是遗传的方式进行,以“适者生存”为外在生命形态的体现。而思想家们的伦理学说则是对这种具有内在自明性的“道德直觉”、进化程序的一种完善。亦或,是一种“文明”的构建。
当文明的伦理学和生命的蜕化程序共存于生命本体的时候,文明的力量显示了其暴力的一面,道德直觉更多的隐藏在生命本体的角落里,任由文明的力量对生命的进程进行操控。这时,替而代之的则是因文明的力量而激发的自由意志与文明其暴力的一面进行对抗。
道德是存在的。且不论道德是以制约还是反制约的形式出现。且不论这是生命本能的进化程序、道德直觉还是与文明的对抗。但纵观之,道德其实就是一种人类生存的方法论。生存不可能没有方法,道德就是生存的第一方法。生存价值最大化不可能没有方法,道德,就是生存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方法,亦或是一种选择!
2005-4-25草草